一、异议答辩
商标异议答辩是指商标异议案的被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异议理由以书面形式进行辩驳的法律行为。
(一)需要的文件和材料: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
4、异议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5、委托书: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由代理机构制作。
(二)复审裁定:
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处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评审答辩
需要的材料:
1、答辩通知书;
2、答辩书;
3、委托书:委托书: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由代理机构制作;
4、答辩通知书送达材料;
5、相关证据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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