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注册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个人名义申请:自然人的身份证和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港澳台及其他外国个人名义申请人只需要身份证或护照)。
2、公司名义申请:营业执照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协会及其他团体组织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含业务范围,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商标图样:必须清晰、洁净、黑白分明,不大于10厘米x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x 5厘米,一式6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6份,黑白商标2份)。贵司只需提供商标图样并签字确认。
4、《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地区以外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贵司只需法人在《商标代理委托书》上签字。
5、《商标注册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6、贵司提供需要注册的十个商品(必须在商品国际分类表的同一个大类),也可超过十个,但会产生额外的官费。
(二)审查
中国的商标注册采用审查制要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过程。
1、形式审查
经过形式审查,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商标局发给"受理通知书"。(受理时间:2-3个月左右)
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发"不予受理通知书",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发"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在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商标局发"不予受理通知书",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2、实质审查
商标申请通过形式审查后进入实质审查。经过实质审查,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申请,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审查时间:9个月左右)
驳回申请的,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可以修正的,发"审查意见书"。申请人在限期内予以答复的,商标局继续审查。
对经审查后初步审定的商标,由中国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对中国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
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由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发证时间:14-16个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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