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注册证明
商标注册证明是为了方便商标注册人使用而出具的书面证明,与《商标注册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所需要的材料:
1、《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2、申请人是个人的:提交申请人签名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申请人是公司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复印件;
4、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地区以外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贵司只需法人在委托书上签字。
5、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一般在三个月内核发商标注册证明。
(二)优先权证明
申请人在国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6个月内,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四条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要求优先权的,应向商标局申请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
所需要的材料:
1.申请人为国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港澳台或国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所属地区或国家的登记证件复印件;
2. 国内个人申请:自然人的身份证和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港澳台及其他外国个人名义申请人只需要身份证复印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外国人居留证》)。
3.《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地区以外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贵司只需法人在《商标代理委托书》上签字。
4. 《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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