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商标申请获权相关的业务
1、免费的事先检索
商标申请提交前需做在先商标近似检索,分别就商标的汉字、英文、图形、数字、字母等要素逐一与已经注册或申请中的有效商标比对,如已存在近似程度较高的有效商标,则建议重新想商标。
2、商标申请业务
商标经过事先检索后确定申请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人是公司名义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委托书(我方制作)加盖公章、清晰商标图样;
申请是个人名义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签名、个体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签字、委托书(我方制作)加签字、清晰图样。
3、形式审查补正业务
商标申请提交后3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商标局会对申请资料的书件格式、内容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会下发《商标受理通知书》,以证明商标局已受理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如有不符合之处但可以修改的会下发补正通知书,修改后通过了会下发《商标受理通知书》;如注册申请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则该申请不予受理。
委托我司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我司免费代交补正修改内容。
4、驳回复审业务
商标经过9个月左右的审查,如发现违反《商标法》禁止性规定或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已注册或已初步审定的商标近似,商标局予以驳回或部分驳回的,申请人不服,可以在收到驳回或部分驳回通知之日起15天之内向商标评审委员提出复审申请。
我司会根据商标局引用的驳回理由以及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进行整体对比、隔离判断等综合分析,撰写理据分明的复审申请理由书。目前有相当多一部分被驳回的商标经过复审程序获准注册。
5、异议申请及答辩业务
如经过审查予以初步审定或经驳回复审程序获准注册的商标需在中国商标网公告三个月,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商标申请程序结束。
公告期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者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进入异议审查阶段。若是发现公告期内的商标与自己已经注册或未注册但已经使用的商标、或其他在先权利如商号、美术作品等相同或近似,可委托我司对该申请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对公告期内的商标提出异议,既是对自身已有的合法权利的保护,同时也是行使法律赋予的社会监督权利。
或若是收到商标局寄来的异议申请材料及异议答辩通知书,可委托我司对该异议理由及材料进行分析并作出答辩,商标局会综合分析对方的异议申请理由及材料、商标申请人的异议答辩理由和材料,并作出决定,书面通知异议人和商标申请人。异议答辩并不一定要提交,但是其对异议理由的反驳、说明实际情况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6、异议复审、答辩及相关诉讼业务
商标局经过审理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商标申请程序结束。
商标局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申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或部分不予核准注册,商标申请人不服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准予注册的,发商标证书并公告,商标申请程序结束;不予核准注册的,商标申请人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司可承办异议复审申请、答辩以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等业务。
其他业务
1、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变更申请业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名义变更需要提供变更后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本地工商部门盖章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地址变更只需要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无需提供变更证明。
2、续展申请业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所需资料: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以及续展申请书(我司制作,贵方盖章或签字)
3、转让申请业务
申请中或已经注册的商标可以转让,但需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所需资料:转让双方共同签署或盖章的转让申请书一份、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签字(受让人是个人的必须提供个体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双方各签署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4、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业务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所需材料:许可人有效证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签字)、被许可人的有效证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签字)、许可人签署的商标代理委托书、许可人签署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
5、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及答辩业务
任何人认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的规定或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已经注册的商标侵犯其在先合法权利的,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
6、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业务
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被他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理由提出撤销申请的,其所有人必须提供规定时间内的有效使用证据或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否则商标局对撤销该注册商标。
热门标签:广州商标申请注册,广州商标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