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取消)
(一)申办条件:
位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其拥有的商标符合广东省著名商标条件的,可以向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著名商标的申请。
(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并继续有效;
2、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3、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誉;
4、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销售区域较为广泛;
5、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广泛的销售区域;
6、申请人近3年未因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
7、申请人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三)需要的文件和材料:
(1)商标所有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2)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3)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和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其中税收必须经有关税务部门确认,同行业排名情况证明应由省以上行业协会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出具);
(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
(6)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和境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
(7)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
(8)申请认定著名商标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9)《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四)裁定:
自收到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申请进行审查。每年8月份前交申请,次年3月份认定结果。
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转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异议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应申请人的请求举行听证会,听取其陈述、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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