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驳回复审
商标驳回复审,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
(一)需要的文件和材料:
1、驳回通知书原件及信封;
2、申请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3、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
4、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5、其他证据材料 (商标国内外申请注册受理通知书或者证书复印件;商标是否为知名、著名、驰名商标;商标的包装、广告、宣传、合同、销售单据等使用证据(复印件或者原件);其他有助于复审案件的材料)
(二)复审裁定:
1、2个月左右下发受理通知书;
2、一年半左右出裁定;
3、复审成功--移交商标局--公告--颁证;
4、复审失败--放弃或者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商标异议复审
商标异议复审案件是指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商标异议裁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的案件。
(一)需要的文件和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复审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商标复审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3、理由和证据材料;
4、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裁定书原件。
三 、商标撤销复审
指当事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的规定依职权主动撤销注册商标或对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撤销请求做出是否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的案件。
(一)需要的文件和材料:
1、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复审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商标复审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3、理由和证据材料;
4、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裁定书原件。
(二)复审裁定: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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