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三节明确规定了权利的保护期。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01、自然人的作品
其发表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02、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03、视听作品
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著作权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期有多久?
01、出版者
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专有使用权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02、表演者
对其表演享有的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他表演者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03、录音录像制作者
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著作权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04、广播电台、电视台
对其享有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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