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法公布2023年1-9月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全国法院新收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6725件,同比增长260%。
司法机关坚决打击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为企业自主研发和创新发展树立正向激励。
2017年7月,姚某离职镜玩公司前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了镜玩公司聊天软件“兔聊”软件的源编码,经过简单的修改,摇身一变变成了自己出品的“咪聊”软件。由约见公司技术团队和资金作支持,颜某、姚某、杨某、梁某等人共同发起了咪聊公司,其中姚某是负责咪聊公司的日常运作,并且向陈某提供了原公司的“兔聊”代码,由陈某负责进行“咪聊”软件的开发和升级,以咪聊公司的名义上线牟利。从2018年1月开始,由杨某独立运营“咪聊”软件,并且招募了饶某带领团队对“咪聊”软件进行了后续的更新和开发,并且继续通过互联网的平台运营。以上人员和约见公司在此期间的行为相结合,共同造成了侵害镜玩公司“兔聊”软件著作权的结果,构成了共同侵权,所以需要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换汤不换药的“咪聊”软件还牵扯到了多方的法律关系。有的人是中途退出,有的人是中途加入;有些只是公司股东没有参与经营,有的可能是公司的雇佣员工,他们到底是否构成共同的侵权呢?他们的具体法律责任又是怎么分担呢?
在认定计算机软件侵权时,法院通常是适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原则来对于软件的源代码是否相同相似的问题进行比对。在这件案件当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院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结论,认定“咪聊”软件和镜玩公司的“兔聊”软件是构成实质性相似。
因此,姚某复制“兔聊”软件交给陈某改写和开发,而颜某明知道“咪聊”软件是在镜玩公司的软件基础上进行开发的,依然作为发起人成立了咪聊公司,以上人员和约见公司在这个期间的行为,是互相结合,共同造成了侵害镜玩公司“兔聊”软件著作权的结果,因此他们的行为也构成了共同侵权,需要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咪聊公司在于2018年1月-5月期间是由杨某独自运营的,饶某是咪聊公司的组建人员和这个技术团队负责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杨某、饶某和咪聊公司在这一期间的行为呢,构成了共同侵权,所以他们也需要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人员的行为不仅构成了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还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大家都不陌生,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也逐渐出现了像本案这一类“多因一果”、刑民交叉的。所以在此也呼吁大家,遵守职业道德、尊重知识产权,共同守护我们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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