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应专利权人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针对该法律条款,整理了一些常见问题,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什么情形可以请求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专利权期限补偿?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应专利权人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的时机是什么?
应当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局提出请求,专利权期限补偿并缴纳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200元。延误上述期限的,不设恢复期。在2024年7月26日以前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应自2024年10月26日前缴纳上述费用。
补偿期限如何确定?
补偿期限按照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不合理延迟的实际天数计算,该实际天数是指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之日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的间隔天数,减去合理延迟的天数和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的天数。
对于国际申请和分案申请,专利权期限补偿不合理延迟的实际天数如何计算?
对于国际申请和分案申请,不合理延迟的实际天数是指自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或分案申请递交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的间隔天数,减去合理延迟的天数和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的天数。
实质审查请求之日如何确定?
实质审查请求之日是指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足额缴纳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之日。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之日早于专利法第三十四条所称公布之日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所称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应当自该公布日起计算。
哪些情形属于授权过程中的合理延迟?
以下情形引起的延迟属于授权过程中的合理延迟:
(1)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复审程序;
(2)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中止程序;
(3)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保全措施;
(4)其他合理情形如行政诉讼程序等。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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