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商标性使用是判断商标侵权的前提要件。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经营主体主观上有使用商业标识的意图,客观上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商业标识,且该商业标识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即构成商标性使用。商标性使用是商标功能实现的前提,商标侵权因此也是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
其次,混淆可能性是判断商标侵权的主要标准。混淆可能性指的是商标的使用行为使相关公众可能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存在特定的联系。如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公众显然难以分辨,因此直接符合侵权构成要件。
如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商标侵权则要求从理性人的一般注意力判断,只有该使用行为容易导致混淆的,才能认定为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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