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人的许可——无需支付报酬的情况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4、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0、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11、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12、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许可,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的许可——需支付报酬的情况
《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著作权法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著作权法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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