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上线以来,还有很多公众对于PCT国际专利申请的相关内容有所疑问,本篇文章汇总了一下大家关于PCT国际申请的常见问题,为大家解答!
根据PCT条约第19条提交的修改和根据条约第34条提交的修改区别是什么?
根据PCT条约第19条提交的修改在所有指定局有效,修改内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提交期限应当是自国际检索单位将国际检索报告传送给国际局和申请人之日起的2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以后到期为准;若申请人提出修改时已临近国际公布,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国际局提交;根据PCT条约第19条提交的修改内容会作为国际申请的一部分进行公布。
根据PCT条约第34条提交的修改在所有选定局有效,修改内容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最好和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一起提交或者在国际初步审查过程中提交(国际初审单位审查员起草国际初审报告或初审书面意见之前);根据条约第34条提交的修改内容仅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和申请人知晓,不会在国际阶段公布。
PCT细则第26条的修改范围和期限是什么?
PCT细则第26条的修改范围包括全部申请文件,例如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附图以及序列表等文件的形式缺陷,附图不清晰、请求书和说明书中的发明名称不一致,附图未连续编号等形式缺陷,且改正形式缺陷不能超出原始申请公开的范围。
申请人可主动依据PCT细则26条对申请文件中的形式缺陷提出改正,也可以根据受理局发出改正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进行答复。
在提交新申请时,PCT国际专利申请是否仅填写总委托书备案编号即可?备案的总委托书副本是否必须上传?单独委托代理机构时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中如何办理?
申请人提交新申请时,可以仅在请求书中填写总委托书备案编号。但请注意,申请人办理主动撤回业务时,例如主动撤回国际申请、主动撤回优先权要求、主动撤回对部分国家的指定等,如果在提交新申请时申请人未提交过备案的总委托书副本的,需在提出撤回请求时请一并提交有全体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文件。
单独委托代理机构时,申请人可以在PCT请求书中的代理人一栏编辑代理机构和代理师的信息,PCT国际专利申请并在该页面的附加文件中上传专利代理委托书的扫描件。
批量变更和集体变更的区别是什么?应如何提交?
批量著录项目变更是指同一代理机构名下多件国际申请著录项目信息的变更,例如:同一申请人的多件申请中的申请人名称变更,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等相关信息的变更。集体著录项目变更是指代理机构对自身著录项目信息的变更,比如代理机构的名称或地址,应提交该代理机构所代理的全部国际申请的号单。
申请人可以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的PCT国际申请中间文件的其他中间文件中选择“批量著录项目变更”、“集体著录项目变更”进行办理,有两种编辑变更信息的方式:导入XLSX格式号单或从历史案件中选择。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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