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已于2024年1月20日施行,其中第四十五条新增了援引加入规定,给予了申请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更为充分的救济途径。我们一起来了解学习吧。
以援引加入方式补交申请文件的,需办理哪些手续?
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了遗漏的权利要求书或者说明书的,应当在首次递交专利申请时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提出援引加入声明。还应在首次递交专利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者在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确认援引加入声明,补交相关文件。
如何提出援引加入声明?
申请人使用专利局制定的包含援引加入声明的专利请求书标准表格,即视为提出援引加入声明。参见发明专利请求书第19栏,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第17栏。
确认援引加入声明中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确认援引加入声明中应写明援引的在先申请的申请号,且应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在先申请的申请号一致。说明补交的申请文件内容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副本是外文的指其中文译文)中的位置。援引文件的位置应当填写到具体的位置,例如说明书第几段、权利要求书第几项、说明书附图第几幅附图。
以援引加入方式补交申请文件的,专利援引加入制度还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补交的申请文件内容应当包含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译文之中。
在请求书中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原受理机构出具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同时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中文译文;要求本国优先权,并且写明了在先申请号和申请日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补交的申请文件内容未包含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译文之中的,是否会重新确定申请日?
符合援引加入的相关规定,专利援引加入制度但补交的申请文件内容未包含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译文之中的,将以补交权利要求书或说明书全部或者部分内容之日重新确定申请日。
重新确定申请日后,如果申请日超过了要求优先权的期限,将导致该优先权视为未要求,并影响以最早优先权日起算的各种法定期限。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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