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表格第①栏所填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登记簿中内容一致。其中,专利号只能填写一个,专利权人应当填写全体专利权人。存在多个专利权人的,可以在表格中新增栏目写入。
(2)表格第②栏应当填写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写明代理机构代码,并填写指定的专利代理师。如果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则第②栏无需填写。
(3)表格第③栏为许可方的承诺内容,应当如实填写。专利权人为中国内地单位或个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中有一个以上(含一个)属于中国内地单位或个人的,必须勾选第4条。
(4)表格第④⑤⑦栏应当从备选项中选择一项,不得多选。
(5)关于表格第⑤栏的填写内容,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时间,应填写一个时间段。在开放许可声明提出日之前已备案的许可合同,不论是否已经办理注销手续,相关信息均应当填写。存在多个许可的,以最早许可生效日与最晚许可届满日所构成的最长时间段为准。
(6)表格第⑥栏许可期限届满日不能超过专利期限届满日。例如:某发明专利的申请日为2010年6月2日,专利开放许可声明专利期限届满日为2030年6月1日,则开放许可期限届满日不能超过2030年6月1日。注意:依据期限补偿制度延长保护期的,开放许可期限届满日不能超过延长后的专利期限届满日。
(7)表格第⑦栏许可使用费标准应当准确、简明,不得以区间范围、“大约”或“左右”等不准确的表述来标明使用费金额或提成比例,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和标准不得附加条件。以固定费用标准支付的,一般不高于2000万元。高于2000万元的,专利权人可以通过专利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开放许可以外的其它方式进行许可。以提成费支付的,净销售额提成一般不高于20%,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利润额提成一般不高于40%。
(8)与公告事项有关的内容不能填写到表格第⑧栏中,该栏填写的内容不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公告事项。
(9)表格第⑨栏收件人应当为自然人,地址应当符合邮件能够准确投递的要求,一般应当具体到省、市、街道和门牌号码。所填写的电话信息为固定电话的,应当填写相应的区号。
(10)开放许可声明表格的填写应当整洁,不得涂改。除当事人的签章或签字外,表格中的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中网上填报内容应当与填写打印的《专利开放许可声明》表格保持一致。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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