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使用中,商标改动的边界在哪里,什么程度的改动在提供使用证据的程序中也能被认可呢?在商评字[2021]第0000372113号《关于第5497311号“KAIYI凯一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中,我们可获得一点提示。
在该案中,第5497311号“KAIYI凯一及图”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被申请撤销,商标所有人提供了被许可人签订的显示标识为“Kaiyi及图”的订货合同。国知局综合考虑涉案商标所有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认为“Kaiyi及图”标识使用未改变“KAIYI凯一及图”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故对“Kaiyi及图”标识的使用可视为对涉案商标的使用,并对其予以维持。
虽然本案无法得知实际使用“Kaiyi及图”标识的外观,但从描述可推断,其应为涉案商标“”除去汉字后的变体。由此可知,在撤三提供使用证据的程序中,考量申请人名下相同或相近商标数量的基础上,如果仅有一件商标,商标的主要部分和显著特征都没有发生变化,一般可视为是对商标的使用。
除了上述已发布实行的《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内容之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1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作出多项调整,整体体现“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的立法本源。
部分内容如:《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一条第一、二款新增了“说明商标使用情况”的相关规定:“商标注册人应当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每满五年之后的十二个月之内,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说明该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情况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注册人可以对上述期限内的多件商标的使用情况集中作出说明。期满未说明的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通知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仍未说明的,视为放弃该注册商标,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注销该商标注册。
若《修订草案》最终落地,这意味着,商标改动以往撤销闲置商标将从基于“外部申请被动撤销”这一单一路径上增加由国知局撤销这一主动路径。这将有效激活商标资源活性,释放闲置商标资源,促进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更有效的发挥商标指引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
答审tips:
因此,在可预见的将来,知识产权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将会不断提升,商标申请数量日益庞大,为避免商标资源的浪费以及规制商标注册及使用行为,对于商标规范使用的审查必定会愈加严格。这对于拥有合法商标权利的权利人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对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商标改动我们拥有更多的途径进行维权;另一方面,在实际使用合法拥有的商标时,权利人要注意规范使用,如:
1.权利人注册信息(名称、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对名下商标申请信息变更;
2.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时,应签署商标许可协议并于国知局备案;
3.尽量以商标注册样式进行实际使用在指定商品/服务;
4.商标实际使用时,要注意留存使用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宣传物料等;
5.对有实际使用但未注册的标识,要及时进行检索以规避使用/注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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