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对商标使用的判定贯彻于商标注册各个环节。
然而,即使商标顺利注册获权,也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随心所欲地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法》、《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中都作出了相关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十八条: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所称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注册人擅自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构成要素作局部改动或者变换相对位置,影响对该注册商标的认知或者识别,仍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的。
以下是一些关于“商标非规范使用”的常见情形:
(1)商标的颜色不符合注册时指定的颜色。商标所有人在注册商标时通常会指定商标的颜色,商标的使用如果使用商标时使用了不同的颜色,就属于商标的非规范使用。
(2)商标的字体、大小、比例等不符合注册时指定的方式。商标所有人在注册商标时也会指定商标的字体、大小、比例、布局等,如果在使用商标时没有按照指定方式使用,也属于商标的非规范使用。
(3)商标被用作一般名称。商标所有人应该保证商标只用于商品或服务的标识,不应该被用作一般名称。如果商标被用作一般名称,也属商标的非规范使用。
(4)商标被滥用。商标所有人应该保证商标不被滥用,商标的使用例如不被用于欺骗性、误导性或不道德的活动。如果商标被滥用,也属于商标的非规范使用。
而商标非规范使用最常见的结果,就是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的程序中,虽商标有实际使用,但因与注册样式不同或没有证据表明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服务上而导致珍贵的商标权利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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