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有公诉和自诉两种途径。
公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诉讼活动。
自诉
是指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诉讼活动。
02:商业秘密刑事自诉有什么特点?
相对于公诉案件具有较强的自主性;
被告人可以反诉;
自诉人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调解,可以撤回起诉。
03:侵犯商业秘密的报案材料主要包括哪些?
(一)权利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商业秘密的陈诉》;
(三)犯罪嫌疑人侵犯商业秘密的基本情况;
(四)造成权利人的损失和后果等。
04:侵害商业秘密在什么情况下可进行刑事自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由于侵犯商业秘密案(属于侵犯知识产权案的范畴)属于法条中所规定的第二种情形,商业秘密刑事救济因此侵犯商业秘密案也属于可提起刑事自诉的范畴。所以在以下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进行自诉:
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商业秘密刑事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05: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秘密刑事救济应当认定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1、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3、造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其他重大损失的。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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