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指引的目的、依据
为预防和制止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指南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相关概念
标准必要专利,是指实施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
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及相关权利人,是指享有标准必要专利权的经营者或者有权许可他人实施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本指引以下统称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
标准实施方,是指实施标准的经营者。
第三条 分析原则
认定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据《反垄断法》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据《反垄断法》规定,采用与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相同的分析思路;
(二)兼顾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三)平衡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方的利益;
(四)充分考量标准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与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的信息披露、许可承诺与许可谈判等情况。
第四条 相关市场
通常情况下,界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需要遵循《反垄断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和《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所确定的一般原则,同时考虑标准必要专利的特点,结合个案进行具体分析。
(一)相关商品市场
界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商品市场采用替代性分析的方法。在具体个案中,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商品市场主要是技术市场和实施标准所涉及的产品和服务市场。其中,技术市场可以从不同标准之间、不同标准必要专利之间、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标准必要专利之间以及标准必要专利与非专利技术之间等是否存在紧密替代关系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必要时,可以同时从标准和标准必要专利的供给等方面进行供给替代分析。
(二)相关地域市场
界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地域市场同样采用替代性分析的方法。当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覆盖多个国家和地区时,标准必要专利在个案中界定相关地域市场,需综合考虑不同国家和地区在标准实施、专利权保护等方面的地域性特征等因素。
在调查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以及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时,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市场,但不同类型垄断案件对于相关市场界定的实际需求不同,应结合个案情况有所侧重。
第五条 加强事前事中监管
在标准制定与实施、专利联营的管理或者运营以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过程中,标准制定组织、专利联营的管理或者运营主体、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标准实施方等经营者应当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防范垄断风险,发现可能存在排除、限制竞争风险的,可以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有关情况,标准必要专利接受监督和指导。
对存在排除、限制竞争风险或者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通过提醒敦促、约谈整改等方式,加强事前事中监管,要求标准制定组织、专利联营的管理或者运营主体、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标准实施方等经营者提出改进措施,做好有关问题的预防和整改。反垄断执法机构采取事前事中监管措施的,不影响对垄断行为的调查处理。
对存在排除、限制竞争风险或者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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