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产生、使用、维持和保护的各个环节,都需要考虑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因此,近似商标与类似商品或服务,是判定是否与在先商标构成权利冲突、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重要因素。本文从类似商品或服务判定角度出发,梳理和分析类似商品或服务判定需要遵循的判定规则及适用方法。
合理运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为了有效地区分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种类,大部分国家选择将商品和服务进行汇总,按特定分类方法形成商品服务分类表。其中,应用最广泛的分类标准是1957年在法国尼斯缔结协定建立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我国于1988年开始采用尼斯分类的商品部分,并于1993年商标法第一次修正时引入服务商标,开始使用尼斯分类的服务部分,随后我国于1994年加入该协定。之后,我国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以尼斯分类为基础,沿用其体系、内容和规则并结合我国实际,将各类别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划分了类似群,编制形成《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下称《区分表》)。
《区分表》是商标注册和审查的重要工具,也运用于商标侵权判定等商标保护环节。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肯定了《区分表》在认定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时的重要参考作用,同时也指出,对于《区分表》未涵盖的商品和服务,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应当基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力,综合考虑商品或服务之间的种属范畴关系,比如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场所等。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认可《区分表》的参考作用。
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类似商品是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印发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中,再次明确了《区分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判定中的参照性作用。
《区分表》是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总结商标管理和实践经验形成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具有一定科学性和合理性,合理运用《区分表》判定商品或服务的类似关系,有助于给公众提供稳定预期。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商标审查授权、商标行政执法、商标司法裁判中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判定是形式化的、一成不变的。上述规定一致将相关公众的认知作为判定类似商品或服务的落脚点,当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种属关系的认知与《区分表》不同时,应作出突破依据《区分表》判定的结果,甚至需要调整《区分表》中相关商品或服务的类似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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