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商标“撤三”案件,即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作为被申请撤销商标的权利人,采取有效策略以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在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践中,因在先权利商标的存在而导致申请被驳回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也使得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申请成为一种常见的应对策略。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申请撤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注册商标。接下来将从几个关键方面探讨如何应对此类撤销申请。
首要步骤是迅速响应撤销答辩通知书,从中获取申请人信息及申请日期。在此基础上,进行初步排查,重点关注申请日期前后或同日是否存在与撤销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申请记录。这一步骤有助于判断撤销申请的真实动机及潜在申请人,进而有针对性地制定撤销答辩策略和意见。
紧接着,需明确撤销答辩通知书中规定的提供使用证据的期限,并着手搜集和整理相关证据材料。这些证据应全面覆盖商标在商品或服务上的直接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将商标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编织在商品及其包装、容器、标签等上,以及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文件上。此外,商标在交易文书、媒体广告、展览会及博览会上的使用,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使用形式,均应作为证据材料予以搜集。对于服务商标,还需特别注意搜集服务场所内外的使用证据,如服务介绍手册、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等。
在搜集整理证据时,商标撤三需确保证据材料符合以下条件:能够直观显示商标标识使用在被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能够明确显示商标的使用人,若使用人非商标注册人,则需提供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证明许可关系的存在,并建议依法申请备案;能够清晰显示商标的使用日期,且该日期应在指定期限内;能够证明商标在我国《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同时,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若存在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正当理由,被申请撤销商标可视为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此,在答辩过程中,应充分论证是否存在上述正当理由,商标撤三以维护商标权益。
最后,除了依法提供被申请撤销商标的使用证据外,还可以考虑对被申请撤销商标重新提交注册申请。这一策略不仅有助于为新的商标注册申请赢得时间优势,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商标权维护的灵活性。
综上所述,面对商标“撤三”案件,被申请撤销商标的权利人应迅速响应、全面搜集证据、精准答辩,并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以维护自身商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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