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公众对商标权益认识的日益加深,但还有很多商标权利人在面对商标撤销三年未使用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的法律概念时,仍存在一定的知识盲区。这两者虽同为可能导致商标权利人丧失专用权的,但其中的差异如下。
1、定义与适用范围
“撤三”:指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一制度也被称为“撤三”制度,主要针对的是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
商标无效宣告请求:针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其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或者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或利益,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任何人(对于特定情况)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或相关机构)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无效宣告不仅限于未使用情况,还包括违反禁注条款、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多种情形。
2、时间要求
“撤三”:要求的是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此3年时间段是自提出申请的日期向前推算3年。
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对已注册的商标,在商标注册公告发布之日的次日即可请求宣告无效,部分情况下(如驰名商标)不受时间限制。
3、申请主体
“撤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申请。
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主体包括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者任何认为商标违反禁注条款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人。对于特定情形(如违反禁注条款),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
4、程序与审理
“撤三”: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审查部门申请,商标撤销,商标无效审查程序上目前没有证据交换质证程序。对结果不服的,当事人需先申请撤销复审,再对复审结果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商标无效宣告请求:需向商标评审部门(或相关机构)提交,审理程序上有证据交换质证程序。对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5、法律后果
“撤三”:如果申请成功,该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发布撤销公告之日起终止。
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一旦商标被宣告无效,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这意味着,基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的法律后果,商标撤销,商标无效当事人在该程序中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可能成为商标侵权案件中权利人主张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被控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证据。
综上所述,“撤三”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在定义、适用范围、时间要求、申请主体、程序与审理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在处理相关问题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基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的法律后果是该商标权自始即不存在,那么当事人在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中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可能成为商标侵权案件中权利人主张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被控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证据。而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如果未发生撤销复审或行政诉讼案件,其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材料一般来说被作为商标侵权案件的证据材料可能性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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