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利用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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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专利权的“权利用尽”原则,是指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任何人再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专利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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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在实施其专利的过程中,从中获取了利益,其权利已经实现,如果在该产品被合法制造、进口并予以售出以后,专利权人仍可以对该产品享有权利的,将很不利于专利产品的流通和
利用,但有一点需要注意,专利法规定的“权利用尽”原则仅限于专利产品和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方法不涉及该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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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与方法,但是权利人并不能因此滥用权利,专利的权利用尽“权利用尽”原则正式对专利权适用范围的一个合理限制,应引起权利人的注意。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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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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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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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专利的权利用尽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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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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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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