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2: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业秘密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第二款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
2、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
3、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03:什么是非公知性证据?
非公知性成立的证据主要依靠司法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报告意见,侵犯商业秘密同时辅助证据还包括:
专家意见;
科技部门意见;
科技情报查新报告;
科技成果鉴定书;
生效的认定商业秘密成立的判决书;
权利人研发过程资料等。
04:商业秘密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一)商业秘密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和解、诉讼、仲裁方式解决。
(二)商业秘密合同纠纷发现能够和解的,应当首先采用和解方式解决。
(三)不能和解解决的:
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或者发生纠纷后双方就纠纷的解决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或者发生纠纷后双方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通过诉讼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对商业秘密纠纷的司法管辖有专门规定的,按照该规定选择司法管辖。
对于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而产生的纠纷,律师应当注意对商业秘密侵权法律关系与合同法律关系的竞合进行选择。
来源:广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了解更多“商业秘密举证”请搜索关注广东南越商专知识产权,专业、诚信、精准、快捷是商专人的永恒追求,汇聚人才和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一流的知识产权服务。咨询热线:020-8667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