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分别指哪些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技术信息: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技术信息。
经营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前款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02:符合哪些条件才能构成商业秘密?
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能构成商业秘密:
1、秘密性
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
2、实用性
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所有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具有确定的实用性,是实现商业秘密价值性的必然要求。
3、保密性
指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从而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侵犯商业秘密该要件强调的权利人的保密行为,而不是保密的结果。
03:商业秘密和专利有何区别?
专利是要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后授予专利权,而且专利技术是向社会公开的。
商业秘密是持有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有商业价值的信息,范围不限于技术秘密,还包括经营信息、客户资料等。
04:哪些是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侵犯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来源:广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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