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商标是指区别商品或者服务不同来源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二)
一般情况下,注册商标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商标申请日可以要求提前。这就是所谓的优先权。
我国商标注册采用在先申请原则,因此确定注册商标的申请日期,对商标注册有着重要的影响。
(三)
商标的合理使用是指商标注册人之外的其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基于合理的目的和理由,可以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而不构成侵权。合理使用常见的情况是对商品自身的特征或者功能、用途的描述或说明。合理使用是对商标专用权的合理限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7条规定:“成员可规定商标权的有限例外,诸如对说明性词汇的合理使用之类,只要这种例外顾忌了商标持有人及第三方的利益。”
我国《商标法》第59条第1款也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四)
商标的权利用尽也称权利首次销售用尽,是指商标注册人及其授权的人将使用商标的商品首次投入市场销售给他人之后,商标,商标注册如果该他人将带有商标的商品再次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消费者,或为此目的在广告宣传中使用该商标,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
我国《商标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权利用尽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实践中也基本没有出现相关的案件,倒是与权利用尽相关的“反向假冒”行为被明确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之一。但是,应当明确,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权利用尽应当可以作为抗辩理由之一。
(五)
商标的平行进口是指第三人在没有得到商标专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从外国进口相同商标的相同物品的行为。平行进口有几个特征:
(1)国内存在一个受到合法保护的商标专用权;
(2)第三人以合法手段从国外进口某一商品,该商品是国内的商标专用权人在外国生产或者销售的;
(3)第三人没有国内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
(4)从国外进口的商品价格具有竞争优势。
例如:英国甲公司在中国和泰国核准注册了同一商标,并且分别在中国和泰国生产、销售同一商品,商标,商标注册但是由于原料、劳动力以及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泰国的该商品价格远远低于中国。中国乙公司注意到该情况后,就从泰国市场合法购买了一批该商品,并进口到中国。甲发现后,向法院起诉乙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但乙认为,进口的商品甲自己生产的,也使用的是同一商标,应适用“权利用尽”,不构成侵权。
来源:广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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