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是划定专利权权利边界的标尺,故如何解释权利要求,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至关重要,权利要求的解释应遵循折衷原则。折衷原则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下面通过具体例子进行说明。
权利要求1为:“一种玻镁、竹、木、植物纤维复合板,它由镁质胶凝竹、木、植物纤维复合层和玻纤网格布层或竹编网增强层组成”。争议点在于权利要求中的“复合层”可以有多种理解,是同时包括竹、木和植物纤维,还是包含三者其中之一即可?通过仔细阅读专利申请,发现说明书在将该专利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时称:“采用镁质胶凝植物纤维复合层和玻纤网格布层或竹编网增强层多层结构复合,具有强度好,防火、防潮、抗水、隔热、隔音多种功能”,说明书在描述具体实施例时称:“镁质胶凝植物纤维层是由氯化镁、氧化镁和竹纤维或木糠或植物纤维制成的混合物”。根据折衷解释的原则,当对权利要求内容产生不同理解导致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产生争议时,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本专利申请权利要求对“竹、木、植物纤维”的文字表述,很难判断三者是“和”的关系还是“或”的关系,专利权应当结合说明书记载的相关内容进行解释。根据专利申请说明书实施例的记载,三者应是选择关系,即三者具备其中之一即可,而非竹、木及植物纤维三者必须同时具备。
另一方面,权利要求的解释要注意“先内部证据后外部证据”的规则。例如,权利要求1记载了“一种用于盛放液体的带托板容器,它具有一个的内容器,内容器底部设置成带有一个居中的浅排流槽的排流底部,专利权该排流槽有一个轻微的坡度”。争议点在于对“轻微”该如何解释。根据《辞海》定义,“轻微”为忽略不计,而专利申请说明书记载:“轻微坡度用于自动排空容器中的残液”。根据“先内后外”的解释规则,本专利申请中,“轻微坡度”应是不明显但足以将容器中残液排空的坡度。
来源:浙江省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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