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商评字(2009)第14674号
商标图样
关于第4953607号“快印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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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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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4953607号“快印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委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何瑾瑜
刘娜
于智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