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99125号“纯丝唛SHESMA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08〕第20334号
商标图样
申请人:何勇文 44142419680504053X。
地址:广东省五华县水寨镇华兴北路81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月坛西街甲5号327室。
申请人因第4299125号“纯丝唛SHESM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委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适宜。
合议组成员:杜娜娜
杨建平
董云
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008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