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专知识产权成功代理第4199910号“LIZA C’ collection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关于第4199910号“LIZA C’ collection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08)第19938号
申请人:威索伯勒尔有限公司
地址:英属维尔京群岛,托尔托拉,罗德城,克雷格墨办公楼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南光捷佳大厦2115室
商标图样
申请人因第4199910号“LIZA C’ collection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委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李濛萌
刘玲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