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授权、确权有着严格的标准,需要经过专利行政部门审查。而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文件、通知书及答复意见等材料可能会对专利申请/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及效力的认定产生影响。依法允许公众或相关主体复制、查阅相对应的材料,能够保证相关公众充分了解专利权所涉及的技术方案,合理预期专利权的范围边界,进而安排好相应的经营活动。
专利权人主动要求放弃专利权属于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相应的结果可由权利人“单方”成就,这一行为对应的后果,即专利权是否因主动放弃而终止,会由专利行政部门通过登记和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示。因此,专利权人主动要求放弃专利权的声明及其针对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的意见,不属于《专利审查指南》(2010年)规定的“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内容”。
允许查阅和复制专利申请案卷中的部分文件是专利信息公开的重要环节,但无限制地公开会造成信息保护性的下降。鉴于此,《专利审查指南》(2010年)对于“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内容”进行了列举式规定。笔者认为,专利信息公开的本质是寻求保护,合理界定“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内容”的范围,能够在保证信息公开的同时又可以对专利信息进行一定的保护。
实践中,专利权当事人申请调取专利公开信息的理由主要是为了避免实施他人知识产权。依法允许公众或相关主体复制、查阅相对应材料的目的是保证相关公众充分了解专利权所涉及的技术方案,合理预期专利权的范围边界,进而安排好相应的经营活动。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申请文件、通知书及答复意见等材料可能会对专利申请/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及效力的认定产生影响,因此上述文件属于“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内容”。
与之相对应的,专利权人主动要求放弃专利权属于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专利行政部门仅对该行为是否符合制式条件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也不会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产生影响。这一行为对应的后果,专利权即专利权是否因主动放弃而终止,会由专利行政部门通过登记和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示。换言之,放弃专利权的声明及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通知,对公众了解专利权具体技术内容并无实质性影响,从信息保护的角度出发,不应属于“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内容”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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