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权利人通过向涉嫌侵权方发送侵权警告以维护自身权益已成为一种常见的做法。然而,当侵权警告的使用超出合理限度,尤其是以公开、误导性的方式发布时,就有可能构成商业诋毁,给被警告方带来不必要的商业信誉损失。本文旨在探讨不合理的侵权警告与商业诋毁之间的界限,以期为相关实践提供指导。
当侵权警告的使用超出合理限度时,就可能构成商业诋毁。商业诋毁是指经营者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不合理的侵权警告与商业诋毁之间的界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主观意图的考察
在判断侵权警告是否构成商业诋毁时,需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如果行为人明知侵权警告中的信息不真实或存在误导性,却故意发布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则应当认定为商业诋毁。反之,如果行为人仅是基于对侵权行为的合理怀疑而发出侵权警告,虽然措辞可能较为激烈,但主观上并无损害竞争对手的意图,则不应认定为商业诋毁。
信息真实性的判断
侵权警告中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是判断其是否构成商业诋毁的关键因素。如果行为人发布的侵权警告中的信息存在明显的不实或误导性内容,侵权警告如夸大侵权行为的严重性、捏造事实等,导致公众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产生误解或怀疑,则应当认定为商业诋毁。反之,如果侵权警告中的信息基本属实,虽然可能存在一定的夸大或主观色彩,但不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性影响,则不应认定为商业诋毁。
发布方式的考量
侵权警告的发布方式也是判断其是否构成商业诋毁的重要因素。如果行为人通过公开、广泛的方式发布侵权警告,如通过新闻媒体、社交媒体等渠道进行传播,侵权警告使得大量公众能够接触到这些信息,则更容易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产生不良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侵权警告中的信息基本属实,也可能因为发布方式的不当而被认定为商业诋毁。因此,在发布侵权警告时,行为人应当注意选择适当的发布方式,避免对公众产生不必要的误导和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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