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异议程序是除了专利权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都可以提出的质疑欧洲专利权的程序,是由欧洲专利局的异议部门处理的争议程序。提出异议的期限为自欧洲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的9个月,该期限不能延展。请求人必须在异议期限内提交异议请求并缴纳异议费用。
根据EPC第100款所述,可以提出异议请求的理由包括:
1)专利所要求的保护的发明不具有可专利性,包括为不可授予专利权的主题、不具有新创性等问题;
2)专利说明书披露的内容不够清楚完整地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以使得本领域内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创造;
3)欧洲专利授权的主题超出了原始提交的范围。
欧洲异议通常是由EPO异议部门的三位成员组成异议组来处理的,异议组成员可能包含原审查员。
首先,异议组在收到异议请求书后,先进行可接受行的审查,然后将异议通知发给专利权人,并设置4个月的答复期限。在该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提出争辩意见。除特殊情况下,前述答复期限不能延展。专利权人答复异议通知时,可以包括1项主请求和若干辅助请求。
即使EPO未在期限内收到专利权人的答复,欧洲异议程序EPO异议组也会照常处理异议案并作出决定。对于专利权人的答复,EPO也会传送给异议请求人,异议请求人可以自行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答复。以防收到不利的决定,通常来说,建议异议请求人或专利权人首次提交意见是应请求口头审理。
收到专利权人回复后的6个月至12个月后,异议组将发出口审开庭传票,其中包括一份初步的、不具约束力的意见。欧洲异议中的口审类似于1次小型的法庭听证会,欧洲异议程序但是没有那么正式。专利权人和异议请求书可以在口审中陈述各自的意见,并由EPO异议组当庭作出决定,之后大约6个月内EPO发布正式的书面决定。该书面决定可以上诉至EPO扩大上诉委员会。EPO异议组处理一件异议案的平均时间约为16至24个月,或者更快,或者更慢(5+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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