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由商专代理的原审原告(上诉人):深圳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上诉人):深圳市乐*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被上诉人):杭州宇*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被上诉人):深圳市米*智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经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判决维持原判。
商专接受委托,经调查发现,被控侵权的两个产品的主视图中,款式1最小方框替换成了一个小正方形,款式2的主视图,呈现了中型方框底部为半圆,小方框替换成了跑道状,但上述的变化不足以改变基本的几何构图、比例和大小。且在商品购买页面均是同外观设计极其近似的主视图的情况下,一般消费者不容易注意到其他面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在设计空间较大的情况下,侵权方理应进行规避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权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规定:“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表示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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