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交外观专利申请时,多项外观设计是以组件产品还是成套产品申请,将影响到其外观设计的保护,下面将从两者的定义、申请条件、保护范围、侵权判定等方面对两者的区别进行简单介绍。
一、相关定义
成套产品是指,由两件以上属于统一大类、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其中每一件产品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价值的产品,例如咖啡杯、咖啡壶、牛奶壶和糖罐组成的咖啡器具。
组件产品,是指由多个构件相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分为无组装关系、组装关系唯一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如扑克牌、象棋棋子、由水壶和加热底座组成的电热开水壶、插接组件玩具等。
二、申请条件
1、视图名称
对于成套产品,应当在其中每件产品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套件”字样。例如,对于成套产品中的第4套件的主视图,其视图名称为:套件4主视图。
对于组件产品,若组装关系唯一,应当提交组合状态的产品视图;若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应当提交各构件的视图,并在每个构件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组件”字样。例如,对于组件产品中的第3组件的左视图,其视图名称为:组件3左视图。
2、图片要求
成套产品实际上是多件产品,每件产品都需要完整的、清楚地表达产品设计的视图。
组件产品本质上是一件产品,尤其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产品而言,其侧重于清楚表达产品组合状态,仅提供组合状态的视图即可(实践中,一般会提供单个构件视图+组合状态视图);对于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其侧重于清楚表达各个构件,需提供单个构件的视图。
3、授权条件
对于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而言,其中每件产品的外观设计都应当具备授权条件;若果其中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不具备授权条件,则应当删除该件产品的外观设计,否则该专利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对于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而言,组件产品整体具备授权条件即可。
三、保护范围
对于成套产品而言,其专利保护范围不仅包括该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外观专利申请还包括构成该成套产品的每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
对于组件产品而言,如果组装关系唯一(如由榨汁杯、刨冰杯与底座组成的榨汁刨冰机),一般消费者会对各构件组合后的整体外观设计留下印象,应当以上述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确定其保护范围,而不保护单个构件的外观。
如果组装关系不唯一(如插接组件玩具),一般消费者会对单个构件的外观留下印象,应当以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确定其保护范围。
如果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如扑克牌),一般消费者会对单个构件的外观留下印象,应当以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确定其保护范围。
四、侵权判定
对于成套产品,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最高院司法解释二)中第十五条规定:对于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即,对于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只要被诉产品与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中某一个产品相同或相似,即可构成专利侵权,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中每一产品均可单独受保护和主张专利权。
对于组件产品,最高院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外观专利申请被诉侵权设计与其组合状态下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也即,若组件产品的组装关系唯一,在侵权判定时,被诉产品与组合状态相同或相似才构成专利侵权,如果被诉产品缺少该外观设计的部分构件或者部分构件与该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似,但这部分缺少或不相同不相似的单个构件对一般消费者的视觉效果没有产生显著影响,被诉产品仍然构成侵权;而对于组装关系不唯一或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应当将被诉产品与该外观设计的单个构件进行单独比较,如果被诉产品包含该外观设计的全部构件,且与该外观设计对应的每一构件相同或相似才构成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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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专利审查指南》.
2、付莹莹,《浅析组件产品与套件产品的区别》[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6-12-2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