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是由欧洲专利局(即EPO)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审查并授权的、可以在欧洲专利组织成员国生效的发明专利。
欧洲专利组织目前包含38个成员国,分别为:阿尔巴尼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瑞士、塞浦路斯、捷克、德国、丹麦、爱沙尼亚、西班牙、芬兰、法国、英国、希腊、克罗地亚、匈牙利、爱尔兰、冰岛、意大利、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拉脱维亚、摩纳哥、马其顿、马耳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塞尔维亚、瑞典、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圣马力诺、土耳其;
2个延伸国,分别为:波黑、黑山;
4个生效国,分别为:摩尔瓦多、摩洛哥、突尼斯和柬埔寨。
欧洲专利申请的注意事项
1、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申请和PCT途径申请,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缴纳实质审查费和指定费的期限是不同的。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申请的,提出实审的期限为欧洲专利检索报告公布后的6个月内。而通过PCT途径申请的,期限则为PCT国际申请的国际检索报告后的6个月内。若在提交欧洲阶段申请时已错过上述期限,则必须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缴纳实质审查费和指定费。否则,该申请将被视为撤回,欧洲专利局会发出《丧失权利通知书》。此时申请人若需要继续申请,则须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继续处理程序请求并缴纳继续处理费及逾期未缴的官费,继续处理的费用是逾期未缴官费的50%。
2、维持费:自申请日起第3年开始向欧洲专利局缴纳维持费直至欧洲专利授权公告所在当年截止,此后向各成员国的专利局缴纳年费即可。
3、指定费:指定费仅包括指定各成员国的费用。如需指定延伸国和生效国,欧洲专利申请需额外缴纳延伸费和生效费。
4、由于欧洲专利审查周期往往较长,而在此期间申请人仍需每年缴纳高昂的维持费,给申请人造成较高的成本负担。申请人可以考虑以下几种加快审查请求方式:
1)放弃收到主动修改通知书(Rules 161(2)/162 EPC):对于通过PCT途径进入欧洲阶段的申请,申请人可以选择放弃收到主动修改通知书,进而节省6个月的等待时间。
2)加快处理程序(PACE):申请人可以在审查阶段提出PACE请求以缩短收到审查意见通知/授权意向通知书的时间,达到缩短审查周期的效果。
3)专利申请高速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简称PPH):如申请人在与欧洲专利局签订PPH协议的国家或地区有同族专利申请,欧洲专利申请当该国/地区专利局认为有可授权的权利要求时,可以考虑依据欧洲专利局相关要求,以此为基础向欧洲专利局提出PPH请求;或当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作出的审查结果(WO-ISA、WO-IPEA、IPER)认为有可授权的权利要求时,可以以PCT国际阶段的工作结果为基础向欧洲专利局提出PPH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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