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服装的价值从生活必需品转为更侧重于美化修饰性。优秀的服装设计作为设计师精心研发的智力成果,应受到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我国大量原创设计被抄袭、仿冒现象层出不穷,设计师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妥善保障。本文以时装行业作为切入点,以辩证的思维看待服装款式知识产权问题,探寻著作权保护新的启发。
关键词
服装产业;服装款式;知识产权保护—著作权;
正文
“版权”一词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以英文“copyright”翻译而来,从单词上就能看出它的直意为“复制”。可见,英美法系国家更注重权利人的财产权利,这点还可以从这类国家有“法人作品”看出。“著作权”来自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更重视权利人的人身权。但是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大家都有共同融合的趋势。
在我国,版权即为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自动取得与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完成便自动拥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即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
在服装行业,一件服装的设计到制作完成,一般有如下环节:设计服装、制作服装样板、制作服装成衣。“服装款式”以不同载体形式体现在上述环节之中。通常情况下,上述三个环节会产生如下载体:服装设计图、服装设计效果图、服装样板、服装成衣。
01、服装设计图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服装设计图体现在美术作品领域,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下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二款的规定“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服装设计图完全符合“图形作品”的定义。因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服装设计图多被认定为“图形作品”进行保护。
涉嫌侵权行为可能有两种形式,第一种通过全部抄袭或者部分抄袭的方式绘制设计图并对设计图进行传播,第二种是根据原有设计图直接制作成衣并销售。在我国司法实践的背景下,一般认定为前者构成侵权但后者并不构成侵权。究其原因,是因为《著作权法》规定的复制行为,仅包括“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而不包括“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将服装设计图的图纸进行直接复制,毫无疑问是将作品进行“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构成侵犯服装设计图权利人的复制权。例如在无锡七星锦麟服装有限公司诉北京雅酷海纳服装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终1214号】,北京雅酷海纳公司将无锡七星锦麟设计的服装设计图全盘复制并向第三方公司投标,最终被法院认定侵犯复制权等著作权利。
但是按照服装设计图制作成衣,一般并不被认定为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因此也不会被认定为侵权。例如在北京心物不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清风钰帛服饰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040号】,法院认为“服装成品即使具有一定的艺术美感但无法与其实用功能在物理或概念上分割,也不能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按照服装设计图加工制作服装成衣,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
02、服装设计效果图
服装设计效果图,一般是指用艺术的手法表现服装设计图最终呈现的效果,包括上身效果、颜色、面料、质地、氛围等效果,一般用水彩画的形式(当然现在多用电脑软件制图)。这样的服装设计效果图包含独创艺术性,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关于美术作品的定义——“以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首先,“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如上文所述,涉及侵犯服装设计效果图的复制权。其次,根据服装设计效果图制作成衣,是否构成“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呢?服装设计效果图(美术作品)的艺术性和美感高于上文服装设计图(图形作品),根据服装设计效果图制作成衣,如果能完整再现其中的艺术性,可以被认为是“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例如根据动漫美术作品制作成的各类“同款”玩偶,服装款式著作权就是典型的“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但是,服装作为一类特殊的工业产品,其实用功能的性质更具典型,难以与艺术性分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仍然难以认定根据服装设计图制作成衣的行为侵犯复制权。
03、服装样板
服装样板是指制版师根据服装设计图,并结合自身对服装制作的经验和企业要求,在制作服装成衣之前,由领、袖、袋等分离的纸块拼接、组合而成的平面服装。服装样板是制作服装成衣前的步骤,最终为了指导制作服装成衣,因此服装样板亦被认定属于图形作品。
针对服装样板的侵权判定类似服装设计图的侵权判定,例如在上海陆坤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戎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日禾戎美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沪73民终280号】,法院认为“即使被上诉人使用了原告的服装样板制造成衣,但由于涉案服装并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立体美术作品,这种行为亦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
04、服装成衣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原告多主张服装成衣作为实用艺术作品请求法院保护,法院在判定时也多以实用艺术作品的定义出发。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并未明确规定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功能和审美意义分离,著作权法不保护实用功能,将审美意义归类到美术作品类别保护,要求作品达到一定的艺术高度。
服装从出现之初,是作为防寒保暖、遮蔽身体的功能性产品,显然这样的产品无法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但现在的服装开始追求设计感、美感、艺术性,这样的服装能否作为作品保护呢?检索相关案例,可以发现鲜有服装成衣被认定为作品受到保护,究其原因,还是由于服装即使如今的服装存在一定的美感设计,服装款式著作权但这样的美感设计难以与服装的实用性功能分离,而艺术美感和实用性功能必须具有可分离性才能有机会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在上海发勋帝贺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万想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423号】,法院认为“涉案成衣是否能够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应当具有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及可复制性的特征……综上,原告生产的牛仔裤成衣只是实用品,不能作为实用艺术品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综上,从一般意义来讲,通过著作权对服装设计以及成品进行保护,是最能够让人接受的,因为服装设计或服装成品作为常规意义上具有审美意义的作品,似乎是最值得被著作权法保护的。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通过著作权保护服装设计或者服装成品,却存在很大的困难。
在此背景下,服装企业在对服装行业进行保护时,应当着重将创作元素转化为可受法律保护的有形载体,事先做好相关产品和项目的申请与登记,事后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维权手段与策略。服装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需要更多的法律人士关注服装行业的现实问题,更需要全行业及社会各界同心齐力,自觉抵制不正当抄袭、复制行为,营造良好的行业发展氛围。为适应“快时尚”的行业特点,服装企业应积极创新保护形式,尤其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和新技术的手段,例如应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快速的取证、存证,进行产品的快速登记、有效的权利声明并及时启动维权通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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