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
在申请商标时如果发现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已经注销,但是国知局仍然坚持驳回我们的商标申请,面对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呢?我们可以从最近及过往处理的案件中获得启发。
01、基本案情
2022年1月,商专承办律师办理的第62*059*0号商标申请由于和引证商标近似而被驳回。经查询发现,引证商标的权利人早在2014年就已进行注销,但国知局忽略了该事实,从而驳回了我方客户的商标申请。
在后续的驳回复审过程中,我方向国知局提出的复审理由之一即“引证商标权利人已经注销”。因此我方申请的商标与引证商标不会同时存在于市场上,也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理应予以核准注册”。但参见(2019)京73行初9680号案件,国知局仍适用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认为有在先近似的商标存在,因此,驳回了我方客户申请的商标。
因我方之前就积累了类似案件的处理经验,经过我方和客户的不懈努力,在商标被驳回、并且又输掉驳回复审的情况下,最终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依法支持了我方的请求,帮助客户争取到了心仪的商标,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02、办案经过
基于过往的成功经验,在收到驳回决定时,我们就告知客户需要提出驳回复审,并且还需要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商标驳回才能获得有利的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本案后,在(2022)京*3行初183*8号案件中,我方向法院提交了引证商标权利人被注销的初步证据,最终法院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判令国知局重新做出决定。
03、案件结果
通过团队成员的不断努力和团结协作,在经过3个法律程序、近一年时间之后,于2022年12月27日,终于迎来了一审判决书:撤销国知局的原有决定,并重新做出审查决定。至此,客户的商标在不久后将予以公告,我们也不负客户所托。
04、暖心小贴士
近年来,随着我国的信息化建设不断深入,商标驳回当事人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证明成本也被进一步降低。例如,同样的案情,在(2019)京73行初9*80号案件中,法院还需要申请人提交引证商标权利人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盖章的纸质证明文件,用以证明该权利人已经注销。但是在最近的(2022)京*3行初1*388号案件中,法院已经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市场监督管理局盖章的证明文件,降低了申请人的差旅和取证成本,一定程度上方便了申请人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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