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绒机”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对被控侵权方提起侵权诉讼,商专知识产权作为被控侵权方的代理。历经一审和二审后,两级法院均认可了商专知识产权的不侵权抗辩意见,并最终驳回了专利权人的起诉,被控侵权方赢得了此案的胜利。
不侵权抗辩是指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在此案中,经双方确认以及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特征对比后,唯一存在争议的是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第一气流输送装置”这一技术特征。
根据法院的思路,对于权利要求中的涉及功能或效果的技术特征,如果不具有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理解范围,企业专利申请而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不能清楚、明确地理解其是如何实现的,则该特征应理解为功能性特征。
另一方面,本案中法院对于权利要求中的涉及功能和效果描述的技术特征的保护范围解释是不利于专利权人的,这也对企业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工作方面给出了一定的启示。
商专知识产权认为, 在中国企业专利申请量长年居世界之首、但专利质量却并不如意的今天,企业专利申请更需要企业及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共同紧密配合,努力提升企业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提高,以获得合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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